104.07.01增訂並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條文
台中地區-5/2、5/9 下午時段 免費與律師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盡速預約~ 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0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增訂第 17-1 條條文 第 4 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 17-1 條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