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載,一名國小李姓男教師利用個別教學時,將手伸進女童內褲撫摸,涉嫌猥褻長達1年之久,女學童因年幼心智尚未成熟,不知這是怎麼回事,加上對老師的信任,未予抵抗,造成女童身心受創,法院審理後認定李男在一年的時間為三次猥褻行為,法官考量李男無前科紀錄且審理期間頻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道歉,並當庭和解給付家屬要求之賠償金,因此輕判李男三次之加重猥褻行個別判處八個月,合併執行一年四個月並給予緩刑四年。
李姓男師利用個別教學時間趁機將手伸入國小女童內褲撫摸女童下體,女童應對「性」尚不瞭解,因此女童被猥褻時並未反抗亦無違反意願之表示,但因女童未滿14歲,因此,縱然當下同意仍成立猥褻罪,因為法律上直接推定14歲以下之人對「性」尚不理解,因此仍然成立妨害性自主。李男之行為同時成立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未滿14歲之人猥褻及刑法第228條利用教育監督之機會強制猥褻罪,為避免刑為重複評價一行為觸犯數罪時應以重罪吸收輕罪,法律稱為「競合」,應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因此應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猥褻罪論處,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法院認定李男在教學期間犯罪三次,應個別判刑。
經法院審理認為個別判決8個月,並合併執行1年4個月,法官在判決書裡指出李男當庭與被害家屬和解並完全給付被害家屬要求之和解金額60萬,也不斷和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屬道歉,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且被告並無前科紀錄依刑法緩刑之規定給予緩刑。目前實務給緩刑的衡量標準,略為承認犯行、沒有同類犯罪前科、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為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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