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因懷疑同窗邱姓女子和自己男友常連絡,連續五個月內在深夜時分撥打一萬兩千通電話騷擾邱女及其家人,最高紀錄曾一天打了兩百多通,搞得邱女險些精神崩潰。檢方依強制、恐嚇等罪,求刑一年兩個月,但法官認為黃女行為應屬騷擾,未構成強制與恐嚇要件,諭知無罪。
判決書中指出,黃女與男友及邱女是大學同學,三人交情不錯,但黃女認為邱女與男友太常聯絡,懷疑兩人搞曖昧,去年六月起開始打不出聲的電話騷擾邱女與其家人,短短五個月共打了一萬一千五百多通,平均一天打七十八通,一小時約四通。邱女嚇得精神衰弱,警方查出無聲電話怪客竟然就是大學好友。
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庭長陳宏卿表示,罪刑法定原則對於刑事犯罪的認定不能無限上綱,在證據認定上應更嚴謹,黃女打電話不出聲的行為,與強制罪、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應屬於一種騷擾,依現行法令,以行政處分的《社維法》六十八條第二項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兩千元罰鍰,應該比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