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022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 第 21 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 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