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大學尤姓前助理教授,被控連續強姦、猥褻學校四名女學生案,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尤某三年來利用教授權勢性侵多名女生,對被害女生人格及心靈造成極大傷害,惡性重大,判處尤某一年六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審理時,尤某辯稱他只是「道德上有瑕疵」,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都是經過女生同意,沒有利用教授權勢性侵。
尤某強調,他是以結婚交往為前提,與女生發生關係是兩情相悅。但高院發現,尤某的說詞根本是狡辯。
高院查出,B女證稱,尤親吻及撫摸她,她因對老師的好感才沒有拒絕,但過不到一個禮拜,尤就邀她去賓館,她曾希望尤某道歉,但尤說此事曝光,他會身敗名裂,他不願出面,還要她向家人及男朋友說她是自願的,兩人也未發生性關係。
另D女也證稱,尤某邀她去MTV前,尤說會幫她找老師當口試委員,口試時他會護航,兩人發生性關係後,尤還告訴她可以幫忙介紹到AIT工作,他會寫推薦信等。她擔心論文會遭尤刁難,只好配合。
尤某雖辯稱,他是以結婚為前提,與女學生交往。但高院依據被害女生提供電話錄音發現,尤親口向女生說:「我們不會以結婚為目標」、「我們在一起,你還是可以過自己的生活。」
另名女生也指證,她因與尤某是師生關係,覺得不妥,遂向尤說她有男友,但尤卻稱「你有男朋友又怎樣,我有老婆…」
高院發現,尤某自稱與A女在九十五年七月分手,卻在九十四年十月愛撫B女,同年十二月又再與A女發生性行為,尤某與A女及B女交往時間重疊;尤在九十四年十月下旬與B女分手,但同月底就又再度發生性行為。
事後,尤某再於九十四年十一月與B女分手,但三天後,尤某即另邀C女赴MTV,他與C女維持性關係至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止。但尤卻在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又找D女到MTV,高院認為,尤與四女生交往時間緊接、重疊,絕非一般男女交往之情。
高院甚至發現,尤某涉入性侵案後,要求妻子先對其中一名女生提告妨害家庭告訴,在檢方偵查才撤回,顯示尤毫無悔意,且犯罪態度不佳,撤銷一審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