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一定要請律師嗎?論強制辯護制度

大法官中文預告

已經許多年沒有和父親連絡的知名律師(小勞勃道尼飾演),忽然得知母親過世以及身為當地知名法官的父親(勞伯杜瓦飾演)疑似撞死人,而被認為是殺人兇手,讓他不得不回到家鄉探望家人,並為父親辯護,同時也藉機修補了離家多年而長期疏遠的家人關係

法律評析

片中小勞勃道尼飾演的律師為自己的父親在法庭上進行辯護,是因為美國所有的刑事案件和各個刑事階段,都適用強制辯護制度,所謂的強制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刑事訴訟中,須由律師進行辯護的制度,此制度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權益,可自己委請律師或由國家指派律師,而針對檢察官或告訴人之指控證明其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反駁和辯解。

美國的強制辯護制度緣起於憲法第六修正案中規定:「所有的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享有…獲得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強制辯護制度的核心為「刑事被告不應該因為貧窮而被剝奪受律師協助之權利」,但此時美國憲法就國家對於因貧窮沒有錢聘請律師的被告,是否提供辯護律師的義務並不明確,是後來透過一系列法院判例確定了強制辯護制度,並使美國的強制辯護適用擴大到了所有貧困的人。比如,美國紐約州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傳喚訊問的被告,在被傳喚訊問時以及在此以後的訴訟階段,均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如果該被告應傳喚而出庭時沒有律師在場為其辯護,則有權利要求獲得律師幫助而暫停訴訟。

沒有律師參與訴訟過程,被告在法庭上很難完全行使其辯護權,表達其意志,因此,在英美國家的法庭上,即使被告原為律師或法官,也需要有律師代其進行辯護,否則訴訟難以為繼。正因如此,當被告沒有聘請律師時,法官就有義務為他指定一位辯護人。

上面提到,美國不論是偵查或審判階段,或任何刑事案件,在法庭上都須有律師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那麼我國呢,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一定要請律師嗎?我國的強制辯護是指因為被告罪名重大、防禦力不足,國家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力不足,有義務提供律師為其辯護,此為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內涵,是對被告訴訟權的保障;反之,若國家並無義務為被告提供律師的案件,則為任意辯護案件。但我國的強制辯護制度原則上只有在審判中有適用,在偵查階段,因為被告不一定會被起訴,所以不會有強制辯護的問題;偵查階段例外有強制辯護之適用情況,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則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上訴第三審的刑事案件也沒有強制辯護之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88條)。

再者,我國並非所有的刑事案件皆有強制辯護之適用,僅有以下六種情況須強制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1.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2.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3.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4. 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5.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6.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以上六種情況,如果被告自己沒有選任律師,就會由審判長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以維護被告的權利。而且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法律規定「經辯護人到庭辯護」應包括至遲於審辦長開始調查證據程序,以迄宣示辯論終結前,辯護人均應始終在庭行使職務之情形。

所以說,我國跟英美法系國家不同,並非所有刑事訴訟階段和刑事案件都必須要有律師進行辯護,但若於偵查階段被告為智能障礙或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或審判階段符合上面那六種情況,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錢委任律師,法院也會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比較我國和英美法系國家,我國同德國及日本一樣的大陸法系,所有審判程序都由法官(一般案件由三位法官進行審理)一手掌控,事實認定法官也是最後裁決者。反觀英美法系採陪審團制度,乃肯定法官並非神的虛心態度,在英美法系法官培養過程極為嚴格,講求慢工出細活,所以坐在審判席上頭帶髮帽的法官都有一定社會經歷和年紀,法律猶不信任,故採陪審團和律師強制辯護制度,對比我國法官是經考試合格就可擔任,20多歲之法官比比皆是,又不採陪審或參審制,亦非所有案件都採律師強制辯護制度,則司法難得一般民眾信賴也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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