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正義辯護人談言論自由

1980年代初期,韓國處於軍事獨裁政權時期,只有高中學歷、沒錢也沒背景的宋佑碩(宋康昊 飾)靠著自身努力考上法官,為了迅速累積財富,改做不動產登記和稅務律師。佑碩昔年發憤寒窗時,曾經向一家小飯館賒帳,但因經濟拮据,只好賴帳。等他功成名就,到了飯館還錢時,老闆娘崔順愛卻不肯收,只叫他常來光顧,佑碩立誓報答。

有一天,宋祐碩常去的餐館女主人的兒子.鎮宇突然失蹤,原來他與同學辦讀書會時被國安警察逮捕,被當成共產主義份子受到嚴刑拷打折磨,還被迫寫下了認罪書。當時韓國由全斗煥執政,全斗煥靠著兵變上臺。執行軍事獨裁,壓制民主,四處搜捕異議分子。所以韓國普遍出現要求民主的學生運動,全斗煥政府就會誣以「赤色分子」罪名,非死即「關」。但是受到良知的驅動,且為了順愛的恩情,宋佑碩決定冒著被當局報復的風險,在毫不公正的法庭上為鎮宇等人辯護…

(引自維基百科)

法律評析

本片故事背景改編自「釜林事件」,講述以1980年代第五共和初期發生於釜山的釜林事件,1981年南韓當時的獨裁政府的執政初期以「傳閱危險書籍」、「非法集會」等罪名拘留並且刑求釜山地區一批學運人士的真實內幕改編。電影中影射當時還是稅務律師的前總統盧武鉉,講述他如何幫助這些學運人士,挺身而出為他們辯護的經過。有知名政治家曾說過:「民主是經過一連串的抗爭後所獲得的產物。」在現代的法治民主國家中,人民向政府表達訴求的方式從投書平面或電子媒體,到向法院提起訴訟,甚至走上街頭舉牌抗議,有各式各樣的方式。而這些都是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而這所有的基本權中,言論自由總是時常被拿出來討論,甚至有人認為,判斷一個國家民主化的程度,從對言論自由保障的程度如何就可以推知。

其實對台灣歷史稍微有些了解的人就知道,我們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並非一直採行一個開放的態度(時至今日還是有人認為我國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不夠完善),過去我們國家也曾像劇中的南韓一般,對於反政府的言論嚴加禁止,「美麗島事件」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但這部分的自由卻不是可以無限上綱的,因此我國目前對於言論自由,在法律上究竟是採一個怎麼樣態度,而民眾又該注意什麼部分呢,下文稍作介紹。

每個人都有表達意見想法的自由,若是與本故事一樣表達言論對象的主體是國家政府,在現今社會已經不太可能再發生如過去白色恐怖時期的狀況,對於政治性的言論(例如:批評政府很爛、某部會效率低落等),我國大法官們目前以美國為例,以一套稱之為「雙階理論」的規則作為基礎,主要就是區分出所謂的高價值言論及低價值言論,前者應受到國家最嚴密的保障,國家也不應該立法限制之,否則將會違憲,通常包括有政治性言論、宗教性言論、文化及藝術性的言論;後者的保障程度則較低,通常是指商業性言論、猥褻性言論、誹謗性言論、挑釁或仇恨性言論,這部分就可以使用立法加以限制規範。由此可知,政治性的言論在我國是受到比較高度的保障,政府不得隨意限制人民發表這類言論,而且所保障的不僅包括言語、文字或圖畫所表達出的言論,象徵性的言論(在某種特定背景條件之下的行為或動作,如參與遊行、集會、焚燒國旗)也應該被看成是言論表達的一種方式而同受保障。

若對象是個人,言論自由當然就要加以限制,應注意所發表的言論是否構成對他人名譽之侵害,這也可以說是一個利益衡量的問題,刑法上關於毀謗罪和公然侮辱罪就是對於個人言論侵害他人名譽權時的處罰規定,雖然毀謗罪有特別規定若能證明所言之事為真實者,不罰,不過前提是此事非僅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另外對於善意發表的言論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也不會受到處罰,而一個人是不是公眾人物當然會影響到可受公評的範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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