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不滿大陸配偶及女兒遭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安置,五度鬧場,如果吳姓母親與哥哥不只一次鬧場,應視其多次來鬧場的事實情節,是否有做出構成刑法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或聚眾妨害公務罪
多次毆妻成傷的吳姓男子,不滿大陸配偶與女兒被安置,數度大鬧縣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卅日第五度鬧場,由母親與哥哥上樓咆哮社工,他則在樓下拉屎,還蓄意將糞便塗抹在科長與陳姓女職員的愛車上,現場令人作噁。而這一家人不當的舉止,被監視器全都錄。
該名吳姓男子因不滿大陸配偶及女兒遭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安置,因此日昨第五度鬧場,如果吳姓母親與哥哥不只一次鬧場,應視其多次來鬧場的事實情節,是否有做出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或刑法第136條第1項聚眾妨害公務罪:「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法第140條第1項當場侮辱公務員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而將剛出爐的排泄物抹在科長與陳姓女職員的愛車上,因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行為客體為人。潑糞在人身上方屬公然侮辱,該案是抹糞在兩位人士的愛車上,車子是物,與公然侮辱構成要件有別,除非男子明知該車輛之所有人而意圖用此行為來針對車主,否則難以成立公然侮辱罪。
而是否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因為毀損器物罪的構成要件有明文規定,毀損行為必須達到「致令不堪用」,方可成立,該車子只是被糞便沾到,並不傷害到車體,車體也能順利發動,所以構成要件並不符合。
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以兩位車主有權捍衛自己愛車上免於有遭吳姓男子潑糞的痕跡。但是潑糞已成事實,所以兩位車主可以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對於妨害其所有權,得請求除去之。」要求吳姓男子將糞便洗掉。
而所有權為個人權利的一種,所以兩位車主也可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侵害型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可以要求吳姓男子對於愛車遭其潑糞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若愛車因為潑糞,而影響將來買賣市價,依據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名嘴涉肇逃警察函送法辦,名嘴表示:不知出車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