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房仲業者的「霸王條款」,「買家願依委託條件購屋,賣方不得拒絕,否則應給付服務費」,只是這回卻有法官不認同,罕見判決房仲不得收取服務費。新北市一名屋主委託房仲賣房,房仲找到出價高於底價的買家,事後雙方雖沒簽約,房仲仍依契約條款,向屋主索取3%約100多萬服務費,但高等法院認為房仲業者的「霸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對消費者不公平,判決房仲敗訴定讞。
過去這類官司,法院根據契約條款都會判決房仲勝訴,但最近司法實務上有了不同以往的新見解,並對房仲業投下震撼彈。
買賣雙方和仲介之間是
法院認為,房仲只是扮演「居間」的角色,所簽的委託銷售契約也只是「居間契約」,依居間的法律性質,買賣雙方並不因此喪失議價的權利,房地買賣契約通常要買賣雙方就「必要之點」達成共識,契約才能成立,而「必要之點」絕非只有價金這一項,雙方在議約交涉時,常會涉及小公、大公等面積之計算方式、陽台是否外推、是否有違章增建物、是否為凶宅、是否漏水、有無其他瑕疵、是否分期給付及清償期、交付方法等等重要買賣條件,但現在卻被房仲業窄化,賣方因而喪失締約決定權,該條款有違誠信原則,又該條款屬於房仲業事先在契約中預擬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賣方不必再支付服務費給仲介。
高院法官指出,賣方簽約委託銷售,目的在透過房仲介紹,以取得較有利條件再決定是否
少女與男友同居 被性侵控告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