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松醬油」遺產繼承羅生門

古美門律師(堺雅人飾) 與黛真知子(新垣結衣飾) 接到地方企業— 德松醬油的遺產繼承訴訟委託。過世的是社長德松嘉平, 而委託兩人的則是長期在嘉平身邊工作、黛的堂妹千春。因嘉平身後留有3個兒女, 於其死後三方人馬各卻都拿出一份遺囑, 各執其詞說自己手上的遺囑才是有效的, 讓人霧裡看花。長男和長女一起聯手對付次男紀介, 但在調解不成的狀況下, 三人只能上法庭對簿公堂。但之後在法庭上各式的真相不斷曝光, 三名子女為了爭產而醜態盡出, 此時照顧老社長的千春, 她的證言變成了讓遺書有效的關鍵…。劇情最後急轉直下, 在千春要離開德松家時, 發現了最後版本的遺書, 其將全部的財產都留給了千春!
 

法律評析

遺囑乃是遺囑人依法定方式所為、於其死後發生效力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遺囑之特性有以下幾點:

1. 遺囑為要式性: 為了確保遺囑人的真意, 民法有規定遺囑須依照法定方式為之, 以表示慎重。
2. 遺囑為可變動性: 在遺囑人死亡前遺囑尚未發生效力, 為了尊重遺囑人最終的意思, 於是允許遺囑人隨時得撤回其遺囑, 即遺囑人的意思在死亡前可發生變動。
3. 遺囑為一身專屬性: 為遺囑須出自本人的意思, 不得由他人代理。即使是限制行為能人, 只要具備遺囑能力, 不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亦得為遺囑。
4. 遺囑具代執行性: 為實現遺囑人之意思, 原則上須有一獨立的執行機關擔任執行遺囑之職務; 遺囑雖不具補充性與代理性, 但具有可執行性。


至於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公證遺囑(第1191條)、密封遺囑(第1192條)、代筆遺囑(第1194條)、口授遺囑(第1195條)等五種方式。


案例中嘉平老爺總共留下了四份遺囑, 若遺囑在具備所有法定要件及沒有瑕疵的情況下, 當然是以老爺最終之意— 即遺產全數留給千春的那份遺囑為有效。又劇中其他子女主張嘉平老爺有老人癡呆症所以遺囑無效的說法,這涉及嘉平老爺做成自書遺囑時,究竟有無完全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的能力。

 

依民法第14、15條規定, 若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 法院得依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而受監護宣告者並無行為能力 , 因此被聲請監護宣告的受監護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所成立的遺囑是無效的。但因為千春的證詞「認為老爺沒有老人癡呆症」的說法為法官採信, 也就是說嘉平老爺既未受監護宣告,且在精神狀況正常之狀態下做成遺囑即屬有效,長男主張遺囑無效的說法自不成立, 所有的遺產應依遺囑意旨全部由千春獲得,但必須注意的是千春並不是法定繼承人,法律上用語為「受遺贈人」。

 

另外,因為我國民法有所謂特留分制度, 是保障法定繼承人權利的制度, 可以對被繼承人的遺囑加以限制(民法第1187條)。老社長三名子女的特留分為應繼遺產的1/6,因為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千春,子女沒有半毛錢,侵害子女的特留分,三名子女可以依民法第1223條、1225條規定,向受遺贈人千春請求自遺產中扣減。又特留分是每位繼承人各自的權利,若是提起民事訴訟,不須將繼承人全體列為原告,僅須由主張特留分之人列原告即屬符合法定程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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