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化學工廠造成環境汙染,居民的健康權

古美門律師與黛,在法院打完官司後,突然出現了好幾個老人,下跪懇求古美門救救他們。原來老人們來自現在叫做南白朗峰市,以前叫做絹美村的美麗村莊。雖然拼命反對,不過5年前大企業仙羽集團還是在那裡蓋了化學工廠,從此以後居民的健康也開始出問題。他們來找古美門,是希望他能夠幫忙打公害訴訟,可是古美門認為這是打不贏的官司,二話不說馬上拒絕。

 

讓絹美村的老人找回戰鬥心的古美門與黛,開出的唯一條件是,仙羽化學付出5億賠償金,以及在保障安全之前工廠停止運作。在法庭上有害物質是否是從仙羽化學的工廠流出成為爭論重點,而古美門負責的原告必須負起舉證責任,可是卻處處遭到代表仙羽化學的三木律師所阻撓。在黛的努力下,讓關鍵證人八木沼轉向古美門陣營,最後古美門幫老人打贏戰爭繼續往勝利前進,並和仙羽化學和解獲得高額賠償金,仙羽化學也承諾將會改善汙染問題。

法律評析

公害事件多是因為化學工廠排放廢棄物,導致周邊環境、空氣、水質等受汙染,且對居民健康產生危害,在我國,知名的公害事件例如雲林麥寮台塑六輕因大火產生有毒物質、台東美麗島度假村開發事件等,公害事件發生以後,首要任務就是強制化學工廠停工,避免造成汙染擴大,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命工廠停工,且不論是提起民事訴訟或是行政訴訟,均可以聲請。

 

至於居民因汙染而導致身體健康受損,受害人可以向工廠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及排除侵害,但是因為公害訴訟的原告相當多,如由其全體分別起訴,難免增加法院工作負擔,影響訴訟之進行;而被告又多以大企業機構或公共團體為主,擁有龐大之資力及豐富之知識及訴訟經驗,非少數人或個人之原告能獨立與之抗衡,有程序地位上不對等之情形,因此民事訴訟法特別設有「選定當事人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及同法第44條之2第1項規定:「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依第41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第41條為選定。」這是基於此種訴訟之類型上有異於一般固有訴訟之特殊性,而做出有異於一般訴訟類型之規定,以助益實質保障人民之訴訟權。

 

古美門受涓美村村民委託像仙羽化工求償,就是透過選定當事人制度,由受害的村民們共同選定古美門和黛作為訴訟代理人,除了損害賠償的請求以外,就請求排除侵害的部份,古美門可以先透過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止仙羽化工繼續營運、排放汙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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