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我陽光、再現光明 談日照權爭取

報載新北市八里一名丁姓女子居住在社區地下室,因不滿鄰居張姓男子將紅色地毯蓋在採光罩上,造成她家中陰暗,提告要求排除侵害,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張男侵害丁女日照權,應予移除。儘管張男辯稱,丁女裝設採光罩,造成下雨時聲音很大,他才鋪地毯降低音量,但法官認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對住宅區建築物的日照陰影有規範,顯見「日照權」為法令所承認之權利,應予保護,就算張男所說的屬實,也不應侵害丁女日照權。

法律評析

在農村社會或是偏遠地區,基本上都是平房建築,鮮少看到樓房,但是在市區卻是到處高樓林立,縱使是住宅區,也都是公寓大廈,視野、光線的問題,也成為買房或租屋時的考量要件。新聞中提到的日照權,確實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但是並不是每個地區的住戶都可以主張,商業區住宅就不受

  • 建築法規約束,因此居民日照權也會受限。

    我國法令中並沒有明確規定「

  • 日照權」的規範和定義,但是建築法第97條授權由主管機關制定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第2項規定,一定高度之住宅區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且第24條第1項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也有所適用,另同規則第40條亦規定:「住宅至少應有一居室之窗可直接獲得日照。」。因此日照權也具有法律上的位階,成為民眾得以請求的權利。

    但是因目前日照權僅限制一般住宅區,實施容積管制的商業區中,並無針對日照權規範,也就是商業區高樓建築物不需比照住宅區規範,在冬至日使鄰地住戶享有1小時以上的有效日照。另外,還有一項立法漏洞,建築物若是低於七層樓或是21公尺以下,就算侵害鄰居的日照權,也不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回復原狀責任。

    在日本照權是以憲法位階將日照權列入基本權保障,而我國卻僅以行政命令位階為規範,又有都市計劃及容積規定,存在許多例外空間,導致在訴訟上一般居民對上大樓建商可以勝訴的案例少之又少,內政部營建署雖然已在商議修法,並考量商業區住宅區的民眾日照權,但若納入商業區的日照權,可能會影響到台灣土地使用分區的問題,恐怕台灣居民日照權的爭取還有一段革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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