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0修正護理人員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230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


第 24 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
           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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