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230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 第 24 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 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