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6修正藥師法條文
  • 台中地區-不定時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053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第 11 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
               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
               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
                   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