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6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053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
               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
               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
           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
           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
           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
           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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