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26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 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 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