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8家庭教育法第14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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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26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
               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
               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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