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8教師法第36條修正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3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


第 36 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兒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
           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規定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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