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8志願服務法修正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3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


第 15 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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