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2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5、36 條條文 第 25 條 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 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參 加演習。 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其編組、訓練、服勤、協助動員及權益事 項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法公布日起,參加前項後備軍人輔導組 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第 36 條 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 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 機關負責。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 關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