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李姓女子的死,仍需論以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而若有定期檢驗,但因為現今檢驗技術檢驗不出該起重機究竟哪裡有問題,此時因為客觀上不可歸責行為人身上。所以行為人自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高雄市三民區今天發生一起搬家時墜樓意外,屋主兒子的李姓女友隨神桌由小型起重機吊上5樓,一時重心不穩隨神桌一起摔落地,當場血流如注,送醫不治。墜樓原因警方調查中。搬家工人操作起重機把神桌吊到樓上時,架設在5樓的起重機突然出狀況,李姓女子隨神桌一塊摔下來。
該案屋主等人為了節省搬運費用,屋主兒子的女友自行操縱起重吊臂,不料起重機有疑似鬆脫。李女疑似被起重機纜繩勾住,連人待機摔落地面。若經勞動檢查所事後查明起重機器因為年久失修,本身就有所問題。機器出廠公司或所有公司負責人疏於定期將機器送於檢驗,而造成李姓女子操縱時,因纜線脫落被勾住而墜樓身亡。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也實現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合乎客觀規則理論。
指涉藝人把妹上賓館,知名主持人成立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