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被畫線 仍具法律效力

陳先生在2008年間借50萬元給友人,對方簽發一張本票交付陳先生,陳先生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因案在監執行中,如果由家人寄本票來的話,獄方會在本票上由左上到右下畫一條線,但陳先生擔心本票上依此做記號會喪失法律效力。

法律評析

依據《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依陳先生所述,獄方在本票上由左上到右下畫一條線,會被視為未記載而不生效力,故本件本票之法律效力不因被畫線而受影響。

但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於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則本件之

  • 本票是2008年由友人即債務人簽發,迄今已近6年,已罹於《票據法》3年之消滅時效,債務人在法律上得用時效消滅為由拒付。另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雖然陳先生的本票,已罹於時效,但建議陳先生仍可將本票原本、或本票發生原因的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匯款單等,一併提出作為債務人受有利益之證明文件,據此提出償還利益或返還借款50萬元之訴訟。惟提起訴訟需要繳交裁判費給法院,建議也可以用發

  • 支付命令的方式督促對方清償債務,雖本票已罹於時效,仍可以作為支付命令之證據,對方如未於收到支付命令的20天內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可以持確定的支付命令去
  • 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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