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7年前因參加比基尼派對暴紅,後來與經紀人B男鬧得不愉快,上網貼文罵B男是大騙子又好色,另名C女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分享此文,遭B男控告並求償100萬,法院日前以C女未查證事實就分享他人文章,判她須賠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認為,C女轉載的文章內容已明顯貶損該演藝公司之信用及B男人格尊嚴,C女對分享內容的真實性雖有懷疑,卻未查證即加以轉貼,已屬惡意
至於民事部分,法官考量C女目的僅是想提醒女性注意,卻因疏失未查證而損及B男之名譽,且文章並非C女所寫,將賠償金額酌減判,C女僅須賠償B男2萬元。
實務判決上多認為就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發表言論時,就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發表或轉載分享人至少須具有合理之懷疑,如未合理查證消息來源的真實性,就隨意認為檢舉人所描述的內容是真實並而予以指摘、傳述、分享或轉載,發表或轉載分享人此種輕率疏忽的態度,實務上多會認為其具有誹謗之惡意。
日前網友轉載便當店老闆拒賣便當給菲勞的便當文,也涉及誹謗罪嫌,僅因便當店老闆未提告,才沒人因此官司纏身,但曾有紋身師在臉書分享員工罵人「爛貨」文章,並加註「幫忙分享」,被判拘役還賠錢。
實務上法官會推定網友有看過全文,才轉載給更多人看,若原文損害他人名譽,轉載者則須和原作者負起相同的
◎ 補充條文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保單強制執行修法大轉彎,金管會提案版本將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