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女友家中作客,利用女友洗碗的空檔,強吻女友的女兒頸部、左耳、左臉,並觸摸其胸部,基隆地院依警方在女友女兒臉上採集到男子的唾液,依強制猥褻罪判處男子9月有期徒刑。(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一、強制猥褻構成要件
1、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式違反他人意願:侵害性自主決定權與身體控制權。
2、滿足行為人的主觀性欲。
3、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依一般社會通念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二、猥褻罪分類
(一)、加重猥褻罪:符合下列其一加重事由,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2、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3、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4、以藥劑犯之。
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8、攜帶兇器犯之。
9、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二)、乘機猥褻罪
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等類似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向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例如:被害人因酒精而不能或不知抗拒,行為人趁機撫摸被害人私密處。
(三)、準強制猥褻罪
為保護青少年性健全發展,立法者特以年齡劃分行為人罪刑輕重,對未滿14歲之未成年者實施猥褻行為,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未成年,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權勢猥褻罪
行為人與被害人間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有監督和服從之關係,行為人利用權勢而猥褻被害人,被害人因為權勢關係,不得不服從,例如:上司利用出差一同乘車的機會親吻、撫摸下屬。
三、本案分析
依本件被害人即女友女兒所述,男子利用其母親到廚房洗碗,客廳剩下其與男子之時,男子趁機強吻其頸部、左耳、左臉等,甚至伸手撫摸其胸部,該男子的行為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只為滿足個人性慾,又其行為也符合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故法院認為男子觸犯強制猥褻罪,判處9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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