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被解雇 公司判賠221萬

高雄市李姓男子因為工作長期搬重物,脊椎出問題,98年被公司惡意解雇改以臨時工之名雇用,勞委會評估報告證實他的脊椎疾病確實屬於職業病。高雄地院審理後,判雇主給付221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83年到100年在高雄某公司任職,工作內容包括拆解和組裝機器,過程中雖然有堆高機輔助,但40公斤以內的物品都要人力搬運,且工作12小時幾乎都是站立工作。98年3月,雇主以公司虧損和業務緊縮為由要求他離職。
李男未允諾,也沒有簽離職證明書,為了顧及生計,改以臨時工名義繼續工作。許姓負責人辯稱,李男的脊椎疾病和工作並無因果關係,但坦承一直沒有付給李男資遣費。
李男控告公司,要求3萬多元醫藥費、64萬薪資補償金和40個月217萬多元等共281萬多元賠償。法官依據李男所附的醫院診斷證明書和勞委會職業病評估報告,認定李男的脊椎疾病是職業傷害,判公司給付221萬多元。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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