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05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321  號
令修正公佈第 286  條條文;並自公佈日施行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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