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311 號令 修正公佈第 48 條條文;並自公佈後一年施行 第 48 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九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