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庫藏股折價部分認列為其他收入

公司以庫藏股獎酬員工時,依規定估計員工認股權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得認列為薪資費用,公司如將股票折價轉讓予員工,應就折價部分認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公司將庫藏股折價部分認列為其他收入 

財政部昨(八)日表示,公司以庫藏股獎酬員工時,依規定估計員工認股權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得認列為薪資費用,公司如將股票折價轉讓予員工,應就折價部分認列為其他收入課稅,但為避公司因每股庫藏股折價金額過大,致公司依規定認列其他收入,超過已認列薪資費用,有超額課稅的可能,所以明定公司應轉列其他收入的金額,應以前所認列薪資費用總額為限,以落實合理課稅。

財政部指出,為因應公司獎酬員工制度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費用化規定,有關公司以庫藏股獎酬員工課稅規定,參照財政部97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3850號令,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公司決議以庫藏股獎酬員工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及相關函釋規定估計員工認股權的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得認列為薪資費用,之後公司如將股票折價轉讓予員工,應就折價部分認列為其他收入課稅,避免公司將原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的庫藏股交易損失隱含於前已認列的薪資費用中,自課稅所得中減除。

 

但是,公司如果因每股庫藏股折價金額過大,致公司依財政部97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3850號令認列其他收入,超過已認列的薪資費用,即有超額課稅的可能。為落實合理課稅,所以對於公司折價轉讓庫藏股予員工的課稅規定,明定公司應轉列其他收入的金額,應以前所認列薪資費用總額為限。同時,對於該令所稱每股折價,定義為按公司轉讓庫藏股予員工價格,減除庫藏股取得成本及轉讓庫藏股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使每股折價定義明確與合理。

 

此外,公司依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公司員工且以發行新股履約者,參照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及於各年度認列的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的薪資支出。其以內含價值計算者,嗣後內含價值如有變動,其變動數應列入變動年度損益計算。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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