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業者聯合訂定手續費標準,就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將依照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未改善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在野黨立委昨日表示,網路訂票交易手續費收受標準高低不一,且若消費者因故無法使用欲退票時,手續費也不退還,並不合理。對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說,會找業者了解網路訂票成本情況,並給予行政指導,改善此類情形。 立委表示,現時越來越多人使用網路訂票來進行各種消費,比如看電影、搭高鐵、聽音樂會等,但網路便捷需要付出交易手續費的代價卻沒有一定的標準,收費比例 相差太大對消費者不合理,應當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維持網路訂票服務手續費於合理價格,對此消保處表示,會找相關業者詢問,了解業者 付出的網路訂票成本情況後,針對此類情況給予行政指導,避免相關紛爭出現。 消保處指出,業者在收取網路訂票手續費時必須符合透明性、競爭性與合理性的原則,且企業應當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 用,才能採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以維護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也認為網路訂票手續費應該合理化,但對於業者可能針對會員與非會員有 不同的手續費收費情況,公平會說明此係業者行銷手法,尚不具有不公平的情況。 此外公平會指出,若業者聯合訂定手續費標準,就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將依照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未改善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且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404號判決意旨,此種聯合行為只要主觀 上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合意,而合意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也可認為有合意的意思,因此公平會表示業者不得有聯合訂定手續費標準此類情事。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