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與原任職公司間有簽訂的必須保守所知悉工商秘密的約定,則當事人即有遵守契約的義務,且所謂洩漏秘密,係指宣洩於不知道秘密的人,使其能得知秘密者而言,只要違反此原則就會形成洩漏工商秘密
執政黨立法委員昨(二十六)日表示:將在立法院會中提案修法,把有侵害營業秘密者加處五年以下徒刑的刑責,對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表示贊成,將在內部研擬修訂加重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的相關方面後,於下個會期前送交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
執政黨立委說明,由於現在企業界的營業秘密被竊取後,只能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各款規定,請求民事上所受到的損害賠償,而且當事人頂多只會受到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比起同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普通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則而言,侵害營業秘密對企業造成的損害比起普通竊盜要來的嚴重,但相較之下刑責卻似乎過於輕微了。
立委並指出,如果企業界不能把機密資料保護周全的話,不但會降低各企業研發創新的意願,對於招商外國人投資時,亦會是外國廠商卻步的原因之一,因此提出不但要加重刑責至五年以下徒刑,也應當把罰金改成其不法利益做為罰金上限,如此對於現今產業以挖角方式來取得營業秘密者,才能有效嚇阻並保護企業本身秘密,此外針對兩岸所簽訂的投保協議,亦期能把專利權及智慧財產權等營業秘密保障簽訂進去。
此外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當事人如果與原任職公司間有簽訂的必須保守所知悉工商秘密的約定,則當事人即有遵守契約的義務,且所謂洩漏秘密,係指宣洩於不知道秘密的人,使其能得知秘密者而言,只要違反此原則就會形成洩漏工商秘密,另從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各款規定及立法意旨觀察,其救濟方法係以民事為主,所以其應該為民事上的特別法,而非刑事洩漏工商秘密的特別法。
資料來源:法源編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