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雇主)外勞入境逃逸 勞委會:研議加重仲介責任

受聘僱的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的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以確保雇主權益。

加重人力仲介責任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昨(二十四)日表示,有鑑於目前外勞仲介服務機構良莠不齊,並且為避免劣質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繼續經營恐損及雇主、求職人及外國人權益,職訓局欲新修辦法加重仲介服務者的責任,只要符合外勞逃逸人數過多、逃逸比例過高兩條件者,仲介業者的公司設立許可證在期滿後將不予換證

 

職訓局表示,目前對於外勞仲介服務管理責任過於寬鬆,為加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外勞仲介服務的品質,兩年內外勞逃跑數達一定比例的仲介業者,勞委會將不予許可換證。所謂的逃跑外勞,目前傾向於以入境三個月為一分水嶺,因為考量外籍勞工來台三個月內,因仍在熟悉本地文化、語言,在生活適應及工作也需與僱主磨合,如果缺乏仲介機構關懷照顧服務,常會衍生行蹤不明的問題,因此研議加強仲介責任,以解絕外勞逃跑事宜。

 

對於外界反映外勞不能適應文化不是逃跑的主要原因,外勞不能單方解約及自由轉換雇主也是外勞逃跑因素,職訓局說明,外勞要是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有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的事由者,外勞可以依照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準備申請書透過就服機構、三方合意和雙方合意管道或利用「外勞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轉換雇主。

 

此外參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106號判決,外勞雖於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可轉換雇主,但如果外勞未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即變換雇主者,雇主就就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將會面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照同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的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的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以確保雇主權益。



資料來源:法源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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