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安信信用卡附卡的侯女,因與使用正卡的親屬詹男欠卡債二十三萬多元,去年遭銀行提告要侯女負擔正、附卡的卡債。一審原判侯女須還全額,但二審法官認為,正、附卡持有人權利不對等,要附卡持有人幫正卡持有人還卡債,有失公平,日前改判侯女只須負擔附卡債務一萬多元。全案定讞。
原被判連帶保證
判決指出,永豐商銀接收安信信用卡業務及債權後,去年發現,持有安信信用卡正卡的詹男,與附卡共積欠二十三萬三千七百四十四元卡債,永豐商銀因而提告,向持有附卡的侯女追討正、附卡所欠債務。
侯女不滿,附卡人無法得知正卡人消費狀況,卻要她幫正卡持有人還款太不合理,主張只須償還附卡卡債一萬多元。但簡易庭認為,侯女已在附卡申請欄簽名,且契約中明訂,附卡持有人為正卡持有人的連帶保證人,判侯女須全額償還正、附卡所欠債務。
契約無明顯標示
侯女上訴後,地院認為銀行發卡時,只查正卡人財務狀況,且帳單只寄正卡人,附卡人無從得知正卡人消費狀況,權利不對等。
法官並指出,契約雖明訂附卡申請人為正卡申請人的連帶保證人,但沒詳細說明附卡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也沒以特殊字體或顏色標出,易使消費者忽略,認為契約不合理,改判侯女勝訴,只需還附卡債務一萬零五百多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