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樓住戶控訴,管委會擅將樓頂租給電信業者架設基地台,導致居民健康惡化,甚至有人罹癌。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管委會決議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判決業者拆除基地台。
法院判決指出,這棟大樓位於捷運麟光站附近,大樓管理委員會從民國95年起陸續與3家電信業者簽約,以每月新台幣3萬多元不等的代價,將樓頂出租給對方架設基地台。
但沈姓住戶控訴,架設基地台後,住戶健康陸續出現異狀,發生失眠暈眩、免疫失調等問題,甚至有人罹癌,相關住戶反映要求撤除基地台,管委會卻置之不理。她認為,管委會當初決議未經頂樓區分所有權人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屬於無效。
電信業者則認為,當初架設的電信設備屬於低功率,可藉此提供附近居民良好通話品質。管委會即是由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組成,且依電信法規定,電信業若在公寓大廈設置機房,只要取得公寓大廈管委會同意即可。
台北地院台北簡易庭認定,依法大廈若在頂樓設基地台,應經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以免其他事不關己的區分所有權人以多數決強行通過。
管委會當初決議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法官判決電信業者敗訴,應拆除基地台。業者不服而提起上訴,台北地院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