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成年、未成年,持有或買賣、使用、轉讓等等各種行為態樣,不論輕重,只要是碰上毒品就會有事甚至有罪,奉勸民眾應該勇敢拒絕誘惑,向毒品說不。
新竹縣警方獲線報,指劉姓少年在校園吸收同學販售K他命等毒品,經數月蒐證,昨天清晨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廖啟村、黃柏翔指揮新竹縣警局少年隊及竹東分局、刑事局偵7隊等上百名警力,兵分9路搜索,拘提販毒、吸毒等66人到案,起獲安非他命、K他命。10名主嫌中有3名未成年少女及1名未成年少年。
依毒品危害防治法,毒品分級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本案因為查獲得的毒品為二級毒品,因此若這四位未成年少男少女第一次吸毒被查獲,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會先將被告或未成年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經過觀察勒戒後,如果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才會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但如果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則會由檢察官或少年法庭裁定命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間是6個月以上,一直到沒有強制戒治必要為止,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如果經不起訴或不付審理的人在5年內又犯,經觀察勒戒後被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人,將直接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少年法院裁定強制戒治,再依他戒治的成效,決定要不要執行其刑。
又如果未成年少女施用毒品是因為成年人對他們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未成年人使用毒品,或是對未成年人引誘或轉讓毒品給他們,依毒品防制條例第9條都會依各該條項所定,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查獲的施用毒品的器具等,不管是不是這些犯人的,都一律沒收銷燬。
綜上所述,不管是成年、未成年,持有或買賣、使用、轉讓等等各種行為態樣,不論輕重,只要是碰上毒品就會有事甚至有罪,奉勸民眾應該勇敢拒絕誘惑,向毒品說不。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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