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昨(二十五)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無力一次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的本稅及罰鍰時,可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至於罰鍰部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加計分期利息。
國稅局舉例說明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果已經核定贈與稅應納本稅三十六萬元,罰鍰三十六萬元,限繳日期至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止,納稅義務人因現金不足,可就贈與稅本稅部分先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前繳納,至於罰鍰部分可申請分十八期繳納,每期間隔二個月,共計三年,每期需繳納二萬元,且不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加計分期利息,以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可申請分期繳納金額包含本稅、罰鍰及加計利息在內,但計算分期利息時,僅就本稅部分加計;另參照財政部68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39302號函,遺產稅額及罰鍰已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納稅人因經濟情況欠佳,無力一次繳納時,准申請分期繳納。
此外,對於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需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有困難,參照財政部89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0890450617號釋示,目前稽徵機關於處理此類申請案件,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是否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作為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的參考;如被繼承人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而納稅義務人又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確實無法以現金繳納時,即難認有符合繳現困難情事,至於繼承人的所得狀況,尚非審酌有無繳現困難的依據。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