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竹市一名在PUB上班的陳姓市民,凌晨下班帶著酒意騎電動機車回家,被巡邏員警發現酒駕,攔下移送法辦,陳女堅稱自己騎電動機車「性質跟騎腳踏車差不多」,應無酒後駕車問題,直到警方拿出相關法令解釋,陳女才認了。
不過警方認為,社會大眾可能有許多人跟陳女有相同的錯誤觀念,以為電動機車不是機車,「只是加了馬達的腳踏車」,應不受酒駕法令拘束,警方強調「這個觀念大錯特錯」,民眾一定要扭轉過來。
警方指出,本案例發生當時,巡邏員警看見陳女騎電動機車騎得歪歪斜斜,遠遠一看就知道駕駛人必定有喝酒,果真攔下盤查,陳女自己也坦承剛從PUB下班,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毫克。
民眾以為不是機車誤會大
不過陳女一直強調,自己騎電動機車,「根本就像是在騎腳踏車,怎麼會有酒後駕車問題!」而且,店裡包括老闆娘、以及連她在內的兩名員工,三人都因為不想酒後駕車觸法,所以全部都買電動機車,希望在PUB打烊後騎車回家,不至於觸碰到酒駕問題,「哪裡知道,結果還是照樣得依酒駕公共危險罪嫌,被移送法辦!」
警方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規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交通部與法務部解釋,電動機車與電動自行車都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如果駕駛有酒後駕車情況,員警必須依法移送檢方偵辦,再由檢察官與法官就具體個案認定處理。
屬於電動交通工具有法度
根據交通部解釋,電動機車屬於機器腳踏車之一,需要向監理單位申請牌照之後,才可以行駛於道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萬條規定,慢車駕駛人有因飲酒、吸食毒品,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法務部則認為,腳踏自行車以人力為主,不屬於處罰條例規定範圍之內,然而電動輔助自行車與電動自行車,則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尤其是電動輔助自行車是半人力半動力,法務部授權由承辦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判斷。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