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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2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庫及支付業務,特設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籌編及國庫財務調度。 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之管制及庫款撥付作業。 三、公共債務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債務舉借及還本付息。 四、政府重大經建、社會福利等財務規劃之核議與公益彩券發行、運用之 管理及監督。 五、公股股權及非稅課收入之管理。 六、地方財政之輔導及監督。 七、菸酒管理制度之規劃、管理及查緝。 八、國庫資訊業務規劃、設計、分析、維護與電腦設備安全防護、管制及 維修管理。 九、其他有關國庫與支付業務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