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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3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賦稅業務,特設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並指揮、監 督各地區國稅局。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 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 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 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八、涉外稅捐。 九、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 別稅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賦稅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