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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11 號令 修正公佈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 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