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3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41  號令修
正公佈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第 2 條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第 3 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
           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 6 條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7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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