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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41 號令修 正公佈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第 2 條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第 3 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 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 6 條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7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