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3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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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41  號令修
    正公佈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第 2 條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第 3 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
               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 6 條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7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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