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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5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務政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之擬訂。 二、關稅稅則、稅率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進口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三、貨物通關、稅費徵免與代徵、邊境管理之代辦及通關相關業者之管理 。 四、查緝走私、邊境管制、情資分析、風險管理、緝毒犬隊建置等查緝業 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退稅、保稅區、免稅區關務業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關務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貨物價格調查與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關務統計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署長二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