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3制定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5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務政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之擬訂。
           二、關稅稅則、稅率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進口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三、貨物通關、稅費徵免與代徵、邊境管理之代辦及通關相關業者之管理
               。
           四、查緝走私、邊境管制、情資分析、風險管理、緝毒犬隊建置等查緝業
               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退稅、保稅區、免稅區關務業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關務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貨物價格調查與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關務統計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署長二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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