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3制定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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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5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務政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之擬訂。
               二、關稅稅則、稅率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進口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三、貨物通關、稅費徵免與代徵、邊境管理之代辦及通關相關業者之管理
                   。
               四、查緝走私、邊境管制、情資分析、風險管理、緝毒犬隊建置等查緝業
                   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退稅、保稅區、免稅區關務業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關務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貨物價格調查與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關務統計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署長二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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