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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6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