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3制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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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6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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