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3制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7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協調及研考。
           二、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計畫、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及績
               效評核。
           三、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之規劃、宣導及評核。
           四、財政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與規範之審訂、訓練
               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
           五、依稅捐稽徵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
               。
           六、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
           七、其他有關財政資訊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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