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7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協調及研考。 二、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計畫、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及績 效評核。 三、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之規劃、宣導及評核。 四、財政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與規範之審訂、訓練 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 五、依稅捐稽徵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 。 六、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 七、其他有關財政資訊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