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3修正教育部組織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81  號令
修正公佈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教育業務,特設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
               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
               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
               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
               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
               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
               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
               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
               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
               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
               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
               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
               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
               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
               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體育署:規劃全國體育政策,並督導、執行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
               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事項。
           三、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
               、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
           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 8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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