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3制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9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
           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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