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陳政凌在網路設立「蘋果娛樂台」、「Apple TV」、「台灣蘋果網路電視台」,與《蘋果日報》註冊的商標近似,《蘋果》控告後,台北地院認定陳男犯罪屬實,依違反《商標法》,判他徒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九萬元,並賠償《蘋果》二十萬元,也要在《蘋果》刊登判決主文。 陳政凌手機已成空號,無法聯繫。《蘋果》法務經理葉錫波昨說,陳的行為確實誤導民眾,感謝法院公正的判決。 商標相近恐混淆 室樺傳播工作室負責人陳政凌在開庭時辯稱,《蘋果》使用「APPLE」為商標,遭蘋果電腦異議時,《蘋果》也認為兩者不近似,他使用《蘋果》字樣,與蘋果日報同樣不近似,陳宣稱,網站使用APPLE,是取自公司合夥人的英文名字。 但法官依智慧財產局的鑑定報告認定,陳三年前年成立網路電視台,提供網路電視新聞,並使用「蘋果娛樂台」、「台灣蘋果網路電視台」、「Apple TV」等文字為名稱時,《蘋果日報》已在台使用蘋果為商標並廣為人知。 判決指出,《蘋果》註冊「APPLE DAILY」、「APPLE DAILY&蘋果日報&device」為商標,用於娛樂資訊、新聞傳播,陳政凌未經核准,擅用《蘋果》之名經營網路電視台,並使用紅蘋果圖樣,確實與《蘋果》登記核准的商標近似,可能讓消費者混淆而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