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相許還高利貸遭拒絕,女檢舉錢莊

向高利貸借錢,高利貸本身就違法!一名34歲的熟女因簽賭輸錢,向地下錢莊借錢3萬元,還了2萬元後尚欠債1萬,女子向對方表明願意陪睡還債,但卻遭到對方斷然拒絕

嘉義一名34歲的熟女因簽賭輸錢,向地下錢莊借錢3萬元,還了2萬元後尚欠債1萬,女子向對方表明願意陪睡還債,但卻遭到對方斷然拒絕,女子覺得受到侮辱,氣得報警檢舉對方放高利貸 

法律評析

向高利貸借錢,高利貸本身就違法

民事部份
民法§205規定,以給付利息為標的的債務關係,得依雙方當事人間的約定,訂定其利息利率,但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如果超過,則債權人無權請求債務人償還超額部分利息的請求權。

此外,錢莊老闆同時違反民法§74規定的暴利行為,其規定如下: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通常前往錢莊借貸之人,都是在有迫切需要的情況下,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立即向銀行貸得現金,才轉向錢莊求助。因此,一般於錢莊借錢的情況都成立上述所指「急迫」、「輕率」之情形。


刑事部份
錢莊老闆以高利息放款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344重利罪。其法律條文如下: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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