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建立履行確保制度,加入性別平權概念,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身心障礙等其他弱勢者在家事事件處理過程中的權益。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處理家事事件的法官,應遴選具性平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法院也應選任具性平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的人員為程序監理人。
外籍配偶在台灣人數漸增,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家事事件中關係人、當事人是聾、啞人士或語言不通,法院可令通譯傳譯,並以文字訊問,或請當事人、關係人以文字陳述。
為維護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員最佳利益,三讀通過條文訂定履行確保制度,依家事事件法作成的調解、和解及裁判,例如給付扶養費、給付家庭生活費,除法律另有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執行。
當履行確保的執行名義是命令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也就是將監護權判給夫妻其中一方後,交付子女的動作,與之後另一方探視,執行法院應決定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執行方式進行。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提供場所、必要軟硬體設備及其他協助,供地方主管機關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請司法院研議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增訂相關規定必要性,若有增訂必要,在家事事件法公布後半年內,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淑英說,家事事件法規定非公開審理,對保障弱勢與未成年人的權益與隱私有相當成果;增設社工陪同制度,避免未成年子女身心遭二度傷害或面臨忠誠矛盾煎熬,是家事事件審議程序非常進步的立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顧問張菊芳說,家事案件有特殊性,有必要在一般法律外另訂家事事件法;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會持續監督,如有需修正部分會再提出修正意見。